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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报

发布时间:2023-08-07| 来源:www.8cm.net.cn | 浏览量:

——《判词经典》之十七

李广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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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报

宋代的枷刑(选自All Men Are Brothers,The George Macy Companies,Inc. 1948年版,Miguel Covarrubias画)

听讼之法,公则平,私则偏。所谓私者,非必惟货惟来也,止缘忿嫉多而哀矜少,则此心私矣,所以不能做平等观。

这是南宋判官吴雨岩在“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”判的开头所说的一段话,当中提到的“哀矜”观,非常值得细细体会。所以,就拿它作了本篇的标题。

吴雨岩,名势卿,字安道,号雨岩,建安人。淳祐元年进士。宝祐中,知处州。又曾为军器监。景定二年淮东总领,景定三年浙西转运副使,官至朝奉大夫。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收其判词凡二十五道,算得上重镇之一。

一说,吴雨岩曾任江东提点刑狱。相关记载很难查寻,倒是在他的几道判词中,找到一些蛛丝马迹。提点刑狱司是宋代首创的掌管一路司法、监察等事务的重要路级机构,其长官的全称是“提点某路刑狱公事”,例如吴雨岩,就是“提点江南东路刑狱公事”。江南东路提刑司的治所在饶州、信州,即今江西省上饶市一带。吴雨岩“治推吏不照例禳祓”判就曾云:“本路狱事之多,莫如饶、信。”这道判词,描述了他到任之初整治狱事的情况,面对“官司不以狱事为意,每遇重辟名件,一切受成吏手,一味根连株逮,以致岁月奄延,狱户充斥”的状况,吴雨岩“到任初,首先出榜禁戢,又且夙夜不敢怠,每狱事大情已定者,简径断决。幸而饶州两狱岁首狱空。”在这个判决中,他就对两名“枉法受财,出入生死”的头名推吏进行了惩治,并且“长枷榜示各狱前,使往来观看,举手加额,道一声称快”。

另有一道“狱官不可取受”判,同样是涉及狱官贪腐,但吴雨岩却高抬贵手。究竟是什么情况,来看判词:

县尉若谓蝇矢之玷既磨,蛇杯之疑可释,此拟未敢闻命,原案特归过于下耳。本司所以不欲尽行者,为见县尉笔端才气尽有余,一眚难以累其终身。今从所乞,牒报还印纸。狱货非宝,惟府辜功。今为狱官,切望深以为戒。前辈谓掷金者,不如不顾者之为优,当时县尉留会于几格间,续方推出,便使不曾取受,此亦何啻瓜田李下。前程万里,敢以巡规,请本备示。

在这个案件中,被指控受贿的县尉申辩:“蝇矢之玷既磨,蛇杯之疑可释。”吴雨岩对此并不认可,他说:“之所以对其不予深究,主要是欣赏他的笔端才气,不想因其一时的过失而累其终身。”因此,最后判决“牒报还印纸”,也就是宣告无罪,官复原职。作出这一宽大处理,并非任意袒护,主要还在于县尉的过失尚属“蛇杯之疑”,因为当时他只是在几格间停留得久了一些,有“瓜田李下”之嫌,是否真的取受,并无确证。吴雨岩还认为:疑罪从无固然是法律准则,但对于一名官员来讲,还应当有更高的要求,不能就这样简单结案就算完事。于是又讲了这样一段语重心长的话,令其“深以为戒”“狱官受贿,必遭重罚”,这是最低限度的要求。按照古人所讲,拾到金子又丢掉,远不如从一开始就不看金子。为官者如果企图“前程万里”,就连瓜田李下的嫌疑都不应当允许。在这道判词里,虽然已经隐约有了一些“哀矜”的味道,但真正展现这一司法理念的,还是那道“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”判:

听讼之法,公则平,私则偏。所谓私者,非必惟货惟来也,只缘忿嫉多而哀矜少,则此心私矣,所以不能作平等观。韩应之、韩闳,均许氏之子也。韩应之妻子之情深,则子母之爱衰;若韩闳则所谓阿奴常在目前者也。母爱小子,恨不衰长益少。韩应之乃不能胜,乃挟阿奴自刎之事以操持之,欲胜弟,是欲胜母也。应之自有罪,然挟母诉兄,谁实先之?为政者但见诬论可恶,锻炼使服,而不知此三人者,母子也,兄弟也,天伦也,奈何而不平心邪?当是之时,兄为官司所囚禁,虽欲哀告其母,拊循其弟,而其辞不得以自致,母与弟又自有哗徒主持,虽欲少贷其子,少全其兄,而其事不得以自由。外证愈急,而狱辞愈刻以深。于是不孝诬告之罪,上闻于省部矣。若使信凭断下,应之死则死矣。许氏杀子,韩闳杀兄,以刃与讼,有以异乎?许氏何以为怀,韩闳又何以自全于天地间?幸而疏驳,当职遂得以选择好同官,俾之引上三人作一处审问。然后母子得以相告语,兄弟得以相勉谕,而哗徒不得以间隔于其间。融融怡怡,翻然如初,为政者先风化,刑杀云乎哉!财产乃其交争祸根,今已对定。若论韩应之、韩闳之罪,则应之难竟坐以不孝之罪,然亦有不友之罪;若韩闳则亦难免不悌之罪矣。然皆非本心也。最是前申谓应之不合谓其母不是我娘,欲坐以极典,但未审小弁之怨,孟子反以为亲亲,此一段公案又合如何断?今以应之、闳各能悔过,均可置之不问。但应之以阿奴自刎资给诬告一节,终难全恕。既全其天伦,合去其人伪,申省取自指挥,所有二据先照给。

开篇的一段话,提纲挈领,法理韵味十足。“惟货惟来”,语出《尚书·吕刑》:“五过之疵:惟官、惟反、惟内、惟货、惟来,其罪惟均。”货,贿赂也;来,干请也。都是造成听讼之私的重要因素。但吴雨岩认为,“所谓私者,非必惟货惟来也,只缘忿嫉多而哀矜少,则此心私矣,所以不能作平等观。”意思是说:徇私枉法,未必只有贿赂和干请才能导致。一味气冲霄汉,缺乏怜悯之心,亦是一种私心,亦能导致判案不公。在此案中,母子三人争讼,一时不可开交,其交争祸根不过是“财产”耳,但其母子兄弟关系却不因此而有改变。如果“为政者但见污论可恶”,机械适法,各加惩处,可能招致相互嫉恨,家破人亡。吴雨岩却没有这样做,而是“选择好同官,俾之引上三人作一处审问。然后母子得以相告语,兄弟得以相勉谕,而哗徒不得以间隔于其间。”结果当然是“融融怡怡,翻然如初”。裁判之道,终究是“化干戈为玉帛”,而不是将小事闹大。于家事人伦之争,更当如此。

吴雨岩提到的“哀矜”观,非常重要,我们有必要再展开说一说。“哀矜”一说,语出《论语·子张》:“孟氏使阳肤为士师,问于曾子。曾子曰:‘上失其道,民散久矣。如得其情,则哀矜而勿喜。’”士师就是古代的法官,阳肤做了法官,向曾子请教法官之道,曾子不说别的,只是让他“哀矜而勿喜”。可见“哀矜”对于法官是如何重要。“哀矜”的另一种说法是“钦恤”,语出《尚书·舜典》:“钦哉,钦哉,惟刑之恤哉!”朱熹对此疏解曰:“虽入于五刑而情可矜、法可疑,与夫亲贵、勋劳而不可加以刑者,则以此而宽之也。”与之相近的还有“仁恕”。例如沈家本在《寄簃文存·法学盛衰说》中谓:“不偏重于法,然亦不能废法而不用。”问题的关键是——如何用?他举秦“二世而亡”的例子说:“自商鞅以刻薄之资行其法,寡恩积怨而人心以离,李斯行督责之令而二世以亡,人或薄法学为不足尚。然此用法之过,而岂法之过哉。”所以他提出:“用法而行之以仁恕之心,法何尝有弊。”由沈家本的话我们可以体会到,“仁恕”属于法官的用法之道,不同的用法之道,决定了用法者的高下优劣。汉宣帝在划分“文吏”与贪酷之吏时,就是以“用法”作为标准:“狱者,万民之命,所以禁暴止邪,养育群生也,能使生者不怨,死者不恨,则可谓文吏矣。”“今则不然,用法或持巧心,析律贰端,深浅不平,增辞饰非,以成其罪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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